海虹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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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0:00:00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转让子公 司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表决符合法定程序,交易价格以经专业机构评 估后的评估价为依据,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符合一 般市场原则。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平等、互利的 原则,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协议,以资产评估价格人民币30,557.00万元为依 据,以人民币16,806.35万元确定广东海虹55%股权的最终转让价格。上述定价符 合市场化对等交易原则,交易对价客观公允,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未 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是为配合公司未来集中精力发展PBM业务及大数据应用的整体战略 规划,是公司调整业务架构的需要。本次交易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 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及公司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经审议,我们对本次转让子公司股权事项持赞成态度,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培、朱剑林、李协林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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