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11珠海债”2017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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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2 00:00:00
证券代码:000507 证券简称:珠海港 公告编号:2017—010 债券代码:112025 债券简称:11 珠海债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11 珠海债”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11 珠海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7 年 2 月 28 日,凡在 2017 年 2 月 28 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 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2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 日 发行的本期债券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将期满 6 年。根据公司“11”珠 海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算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 珠海债 3、债券代码:112025 4、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元 1 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80%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9、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3 月 1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 2012 年起每年的 3 月 1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上一 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 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3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2011 年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8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 2 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8.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4.4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61.20 元。 三、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逾 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2017 年 2 月 28 日; 3、除息日:2017 年 3 月 1 日 4、付息资金到账日:2017 年 3 月 1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1 珠海债”持有人。2017 年 2 月 28 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2 月 2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 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 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付息网点 3 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 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如各兑付机构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 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 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情侣南路 278 号 邮编:519015 联系人:黄一桓、李然 4 咨询电话:0756-3292216、3292215 传真:0756-3292216 八、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联系人:张彩虹 联系电话:010-56800319 传真:010-66018035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7 年 2 月 22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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