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湖南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7 年度第 2 次
董事会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经公司董事会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有利
于拓展公司物业服务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2、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投资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签字: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201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