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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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00:00:00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2017 年度第 10 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湖 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放弃长沙湘江伍家岭桥有限公司 44.22%股权和长沙湘江 五一路桥有限公司 44.22%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为了配合长沙市政 府对长沙湘江伍家岭桥和长沙湘江五一路桥停止收费后相关问题 的处理。本次公司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后,所持有长沙湘江 伍家岭桥有限公司和长沙湘江五一路桥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保持 不变,不会对公司在长沙湘江伍家岭桥有限公司和长沙湘江五一路 桥有限公司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放弃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的会议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放弃长沙湘江伍家岭桥有限公司 44.22%股权和 长沙湘江五一路桥有限公司 44.22%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独立董事:鲁亮升 郭 平 潘传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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