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众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证券:*ST众和
2017-8-18 0:00:00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 众和 公告编码:2017-070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了 《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392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对子公司厦门华印土地政策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等问题进行了问询,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土地政策调整对厦门华印及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 说明: 根据 2012 年 10 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 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 〔2012〕399 号]),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整体厂区位于厦门市工 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政策区范围内。在自行改造政策区内、符合自行改 造条件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列入自行改造项目清单的,可申请将原有工业仓储 用地改变用途改造为办公、商业、酒店等用途。 根据 2017 年 6 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废止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 行改造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厦府〔2017〕214 号],前述《厦门市人民政 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见的 通知》(厦府〔2012〕399 号)等文件已废止,子公司厦门华印地块将不再适用自 行改造相关政策。 上述土地政策的调整,对华印土地账面价值没有影响,会计处理上不存在需 要追溯调整的情形,但对预期价值及今后经营安排等将有一定影响。 问题二、厦门华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明确 意见; 说明: (一) 厦门华印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厦门华印 2016 年期末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摊销 减值准备 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 17,902,329.55 3,576,527.65 14,325,801.90 其他应收款 23,942,757.41 185,275.36 23,757,482.05 存货 50,602,231.26 686,435.73 49,915,795.53 固定资产 282,215,581.88 203,444,101.65 812,042.02 77,959,438.21 无形资产 52,991,761.60 17,717,254.21 35,274,507.39 (二)会计师意见 1、应收账款 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母公司并表范围内关联公司款项 7,746,083.81 元。根据公司应收款项会计政策,该应收款项属于按关联方组合应 收款项,根据政策“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非关联方应收款项余额共计 10,156,245.74 元。其中应收仁和纺织有限公司 款项 3,317,790.58 元,属于单项金额重大应收款项;公司期末单项测试后认定该 应收款项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以账龄为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并不存在显著差异,故并入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项也 无迹象表明存在显著回收风险的应收款项,按账龄计提了坏账准备 3,576,527.65 元。 我们对公司单项金额重大的往来单位核查,该公司 2016 年度有正常回款,且 无迹象表明该公司经营异常情况,认为将其并入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是合理 的。我们核对了公司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测算过程,经重新测算,该坏账 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2、其他应收款 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中,应收母公司并表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20,402,052.97 元。根据会计政策该部分应收款项不计提减值准备;其他往来款共 计 3,540,704.44 元,无迹象表明存在显著回收风险,期末按账龄计提了减值准备 185,275.36 元。 我们核对了公司期末应收款项的往来单位及款项性质,经核查,未发现单位 应收款项存在显著回收风险。我们认为期末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时合理的,经重 新测算,该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的。 3、存货 公司期末存货构成如下 单位:元 项目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在产品 合计 账面原值 14,271,428.31 31,089,969.88 5,240,833.07 50,602,231.26 减值准备 135,656.91 550,778.82 686,435.73 账面净值 14,135,771.40 30,539,191.06 5,240,833.07 49,915,795.53 公司期末存货库龄集中于 1 年以内或 1-2 年,存货状态良好。期末对存货按可 变现净值测算计提减值准备 68.64 万元。 我们抽查核对了公司提供的产品可变现净值测算所用单价所对应的销售合 同,并重新测算相关存货减值过程。经审核,我们认为相关存货减值准备计提是 充分、合理的。 4、固定资产 公司期末固定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房屋及建筑物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其他 合计 原值 140,769,708.54 134,422,439.23 1,945,558.05 5,077,876.06 282,215,581.88 累计折旧 75,756,170.06 121,517,265.91 1,665,914.25 4,504,751.43 203,444,101.65 减值准备 437,927.47 374,114.55 812,042.02 净值 68,396,852.49 15,450,560.57 279,643.80 573,124.63 84,700,181.49 净值占原值比 48.59% 11.49% 14.37% 11.29% 例 公司房屋建筑物主要为办公综合楼、生产车间及配套仓库、锅炉房、污水处 理站、食堂、员工宿舍等房屋和道路、围墙、排水沟等土方工程项目;因该类不 动产均占用一定面积土地,目前均正常使用,相关减值测试应结合土地价值作为 不可分割的资产组考虑更合理。公司土地占地总面积约 99,715 ㎡,房屋及建筑物 和土地期末账面净值为 68,396,852.49+34,794,507.39=103,191,359.88 元,按土 地面积计算每平米净值=103,191,359.88/99,715.00=1,034.86 元,由于公司地处 厦门集美区,同地块同性质土地使用权价值已高于公司账面净值,故房屋建筑物 及土地不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公司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期末账面净值占原值比 例分别为 11.49%、14.37%和 11.29%。该固定资产已处于折旧摊销末期,且相关固 定资产均正常使用,且未见明显的因技术革新等原因导致替代资产价值低于其净 值,故我们认为公司不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5、无形资产 单位:元 项目 土地使用权 商标权 合计 原值 52,191,761.60 800,000.00 52,991,761.60 累计折旧 17,397,254.21 320,000.00 17,717,254.21 减值准备 净值 34,794,507.39 480,000.00 35,274,507.39 公司土地使用权不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见前段说明。 注:厦门华印土地使用权以初始工业用地购置成本入账,未依据《厦门市人 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实施意 见的通知》(厦府[2012]399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国土房 产局关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4]69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 市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试行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78 号)等 3 份市政府文件对土地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上述 3 份文件的废止对厦门华印土地账 面价值没有影响,不需要进一步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商标权期末净值 48 万元,该商标权原值 80 万元为公司驰名商标申请所 支付的相关支出。因公司该商标目前正常使用中,在行业中也具有一定的品牌价 值,对公司采用原值按直线法摊销我们认为是合理的。 综上,我们认为厦门华印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 问题三、厦门华印地块被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影 响; 说明: 目前,公司正在筹划资产出售重大事项,若重组方案确定,重组交易对方将 与相关债权人(包括银行、供应商等)协调解决厦门华印所涉及诉讼问题。 问题四、梳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事项 发生的时间、事项内容、诉讼金额、诉讼进展情况等,说明是否已按照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说明: 经梳理,目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如下: 一、借款逾期相关诉讼情况 1、借款逾期涉及诉讼情况 序 被告 原告(申 案由 判决结果(或诉讼请求)及执行情况 号 请人) 1 众和股份、 中 信 银 金融 2017 年 7 月 17 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 福建君合 行厦门 借款 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 149,380,000 元、罚息、复 集 团 有 限 分行 合同 利(自 2017 年 3 月 21 日起罚息以本金为 149,380,000 元基数,按照 公司、厦门 纠纷 年利率 9.46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未能偿还的罚息 黄岩贸易 为基数,按年利率 9.465%计算,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 有限公司、 款项暂计至 2017 年 7 月 11 日,罚息为 4,398,743.07 元、复利为 厦门巨巢 18,999.69 元;)及律师费 290356 元、保全费 5000 元;福建君合集团 品牌管理 有限公司、许金和、许建成等承担连带责任;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有权 有限公司、 就黄岩贸易持有的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5000 万股权行使抵押权, 许金和、沈 有权对公司持有的厦门华印 10746 万元股权行使抵押权,有权对厦门 玉燕、许建 巨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华印 54 万元股权行使抵押权。根据 成 合同约定,该笔贷款于 2017 年 10 月到期,公司拟依法提起上诉。 2 众和股份、 中 国 工 借款 因众和股份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出现逾期。2017 年 3 众和纺织、 商 银 行 合同 月 23 日,工行厦门开元支行向厦门市仲裁委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 福建君合 股份有 纠纷 决众和股份 2013(开元)字 0005 号《并购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未 集团有限 限公司 到期的 4500 万元立即到期;裁决众和股份立即清偿本金 6000 万元及 公司、许金 厦 门 开 合计利息 30.770352 万元(暂算至 2017.3.20 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 和、许建成 元支行 定付至本息清偿之日);裁决众和股份承担仲裁费用、保全费、律师费; 裁决君合公司、许金和、许建成就众和股份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众和股份名下的质押物实现质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 先受偿上述第二项请求的债务;裁决申请人有权就众和纺织名下的抵 押物实现抵押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上述第二项请求的债务。本借 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尚未开庭审理。 3 众和股份、 中国工 2017 年 7 月 18 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公司应于裁决书送 众和纺织、 商银行 达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偿还众和股份 2013(开元)字 0005 号《并购 福建君合 股份有 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7592240.8 元及自 2016 年 6 月 20 日起至实 集团有限 限公司 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金和复利(该利息截止至 2017 公司、许金 厦门开 年 7 月 10 日为 225035.98 元,自 2017 年 7 月 11 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 和、许建成 元支行 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 4.75%上浮 5%再加收 50%计算罚息和复利:其中罚 息的计算基数为相应欠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前期拖欠的各项利 息,且此后应继续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基准利率进行调整);公 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及仲裁费 81982 元;申请人对公司持有 的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 万元股权享有质权;申请人对公司 位于莆田笏石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君合公 司、许金和、许建成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众和股份、 莆 田 市 借款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1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众和股 许金和等 中小企 合同 份偿还过桥担保专用资金 400 万元及自 2014 年 12 月 3 日起至还清款 业再融 纠纷 项之日按银行二倍利率计算资金使用费及截止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前 资再担 的资金使用费,许金和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保有限 公司 5 众和股份、 泉 州 市 借款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3 月 9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众和股 众和纺织、 某 服 装 合同 份支付借款本金 2000 万,利息、罚息截止 2016 年 7 月 5 日 218.03 万 许金和、许 有 限 公 纠纷 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年利率 12.6%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 建成 司 费。许金和、许建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众和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提 起上诉,目前尚未缴纳上诉费。 6 众和股份、 谢某某 借款 晋江市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 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众和股份支付 许金和、许 合同 借款本金 15933997.72 元及自 2015 年 7 月 2 日起至还清之日按月 2% 建成等 纠纷 计算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诉讼费,许金和、许建成等承担连带责任。 众和股份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7 浙江雷奇、 浙商银 借款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8 月、12 月作出一审、二审判决:被 众和股份、 行股份 合同 告浙江雷奇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949402.28 元,支付自 2015 年 3 许金和、许 有限公 纠纷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0 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55567.34 建成 司绍兴 元,并支付自 2015 年 4 月 2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诸暨支 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款限本判决生效之 行 日起三日内付清;承担原告律师费;被告众和股份、许建成、许金和 对被告浙江雷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限额 1100 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相关说明 (1)2013 年 5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开元支行签订了编号为: 2013(开元)字 0005 号《并购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3000 万元,借款期限 60 个 月,主债务履行期限自 2014.5.24-2018.5.8,分笔到期,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 浮 5%。公司以持有的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66.7%的股权为该笔贷款在 13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的融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众和纺织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 为该笔贷款在 3307.59 万元最高余额内的融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许金和、许建 成、福建君合集团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在 13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的融资承担连带 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工行厦门开元支行向公司累计发放了人民币 13000 万元 借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出现逾期。工行厦门开元支行 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见上述第 2 项和第 3 项)。截止目前,该笔借款 本金余额 6759.22 万元(已逾期 3259.22 万元,其余 3500 万元分三笔于 2017 年 12 月、2018 年 3 月、2018 年 6 月陆续到期)。 (2)前述借款案件判决及仲裁请求偿还本金合计 25690.62 万元,其中属于 借款银行对未到期贷款要求提前结清的本金合计 18438 万元(上述第一项本金及 第二项本金中目前未到期的 3500 万元)。第 2-7 项借款逾期情况公司于 2016 年报 中进行过披露。 二、日常经营相关诉讼情况 1、日常经营相关诉讼(包括供应商欠款、劳动纠纷等)案件 24 件,合计涉 及应付金额约 2600 万元,已执行约 250 万元。 2、公司及子公司起诉客户拖欠货款诉讼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 “或有事项”相关内容。 问题五、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说明: 近日,公司大股东在筹划转让控股权事宜,目前受让方及方案尚未确定,此 外,未核实到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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