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传媒:监事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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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00:00:00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认真审阅,我们就公司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 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查 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 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自进 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境外资产,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的工作量较大, 并且近期对外投资、资金出境监管趋严,审批节奏严重放缓。经过交易各方的反 复论证后,无法在规定的停牌时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为保护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于签订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基金对外投资的审核意见 签署本次《合作框架协议》及对海外标的公司的收购,有利于公司通过参与 基金投资海外资产,实现借助境外资产的品牌影响力及渠道资源,提升公司的国 际影响力,进一步深化全球化战略目标。 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公司与合作各方的框架协议,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各方的初步意向,该基金的实施尚需协议各方进 一步协商谈判,并签署正式协议。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签署《合作框架协 议》及对海外标的公司的收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张 彬:_____________ 王 洁:_____________ 刘 洋:_____________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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