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经认真审阅,我们就公司 2017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中
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审查
相关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
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自进
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
鉴于公司本次交易涉及境外资产,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的工作量较大,
并且近期对外投资、资金出境监管趋严,审批节奏严重放缓。经过交易各方的反
复论证后,无法在规定的停牌时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为保护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关于签订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暨基金对外投资的审核意见
签署本次《合作框架协议》及对海外标的公司的收购,有利于公司通过参与
基金投资海外资产,实现借助境外资产的品牌影响力及渠道资源,提升公司的国
际影响力,进一步深化全球化战略目标。
该《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公司与合作各方的框架协议,不构成实质性约束。
本次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为各方的初步意向,该基金的实施尚需协议各方进
一步协商谈判,并签署正式协议。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签署《合作框架协
议》及对海外标的公司的收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字:
张 彬:_____________ 王 洁:_____________ 刘 洋:_____________
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