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本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和各专项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保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较
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一致同意
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机构。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条款的修订有助于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
维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同意公司章程修改。
特此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许良虎 郭宝华 顾其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