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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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0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 755) 88265288 传真(Fax.):(86 755) 8826553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213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1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614,910,50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9.74%。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07,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8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614,910,6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10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 弃权 票 : 0 股 , 占 出席 股 东 大会 股 东 所持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总 数 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49,625,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78%;反对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关于未来三年(2017-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票:614,910,60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反对票:107,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49,625,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反对 10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213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陈旭 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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