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华
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江阴市纳
鑫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鑫重工”)签订《投资协议书补充协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
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承诺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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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坚民(签字)
范永明(签字)
王玉春(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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