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24 证券简称:和胜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9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
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7 月 7 日 14:3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 5 号广东和
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大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湘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3 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35,001,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000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0 人,合计持有股份
13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5.0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
表股份 1,4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8%。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8,954,093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6.08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952,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08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08%。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
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5,0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954,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135,00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8,954,0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