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鹭钨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相关证券:翔鹭钨业
2017-09-28 00:00:0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 律师出席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7年9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7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9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广 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启丰主持;网 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下午15:00至 2017年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证券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自然 2 人股东授权代表、法人股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250,0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2.2500%。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大余隆鑫泰钨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翔鹭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经办律师: 蒋晓莹、苏苗声 2017 年 9 月 27 日 5
以下内容为最近浏览股
    返回行情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