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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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00:00:0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万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隆晓燕女士、梁甫华先生、宫臣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宫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玉元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经审阅上述人员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一致认为他们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的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及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具 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聘任李岑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经审阅李岑女士个人履历等 相关资料,一致认为她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专业知识和技 术水平,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朱 岩 胡振超 孟晓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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