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5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6 日-2017 年 6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7 日 15:00 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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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
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
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
6、本次股权登记日:6 月 1 日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止 2017 年 6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64,80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5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4,8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5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9%。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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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 <2017 年 限制 性 股 票激 励 计 划( 草 案 ) > 及 其 摘 要的 议 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关 于 <2017 年 限制 性 股 票激 励 计 划实 施 考 核管 理 办 法 >的 议 案 》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关于提 请 股 东大 会 授 权董 事 会 办理 公 司 2017 年 限 制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关 事 宜 的议 案 》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8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2%;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5,7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 次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
国 证 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 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 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 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