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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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00:00:00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17-090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无变更、取消、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万锋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 15:00 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交易所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者符合规定的 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6、本次股权登记日:9 月 13 日 7、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 (1)截止 2017 年 9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利金城科技工业园三栋厂房四楼会议 室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65,67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23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65,6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5.16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0,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870,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86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79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70,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02%。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同兴达(TXD)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1、《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日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同兴达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兴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 2017 年第四 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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