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7-030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实施的
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本次分配方案自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6,666,7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1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9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1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
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
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2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1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6 月 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2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021 周斌超
2 02*****971 徐光华
3 02*****658 赵彦华
4 02*****974 方炯
5 02*****578 卢迪
6 02*****989 吴正祥
7 00*****515 黄文谦
8 00*****738 范慧群
9 01*****524 马善炳
10 08*****198 深圳市中燃科技有限公司
11 08*****223 杭州颐丰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2 01*****146 郭亚翔
13 01*****999 范慧珍
14 02*****242 蓝献琴
15 02*****360 陈智园
16 02*****477 李祖光
17 01*****791 张妍
18 02*****439 顾劲松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23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6
月 1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1 号 6 号楼
咨询联系人:张妍
咨询电话:0571-88179003
传真电话:0571-88179010-8000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