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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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00:00:00
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18-005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23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84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5 号)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1,666,700 股,并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5,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86,666,700 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86,666,700 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 量为 6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 (1)公司董事、股东范慧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其中,本人通过 2014 年 12 月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上述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 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2)公司董事、股东马善炳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 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3)公司股东杭州颐丰睿管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 次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 上述股份。 自锁定期满后 1 年内减持股份不超过本企业届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50%,自 锁定期满后 2 年内累计减持股份可达到届时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100%。 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公告中将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 等信息。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 益交给发行人。 (4)公司高管张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前述期间内发行人股票 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自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依法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发行人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生过除权 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如发行人及相关方在采取稳定股价的措 施阶段时,本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5)公司监事赵彦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申报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6)公司股东许国寅、胡国忠、郭亚翔、范慧珍、俞东敏、蓝献琴、卢迪、 钱维钧、余庆竹、俞纲、莫春强、田伟、王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 发行前已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 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 缴发行人所有,且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益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收益 交给发行人。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 形,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的情形。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未出现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符 合解锁条件。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8,239,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84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18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董事;共持有公司股份 11,280,400 股,其中 9,680,40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占 85.8161%,1,600,000 股限 1 范慧群 11,280,400 9,680,400 售期为 36 个月,占 14.1839%;截至 本公告发布之日,被质押冻结股份数 为 9,031,000 股。 2 马善炳 5,359,200 5,359,200 董事;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被质押 冻结股份数为 1,170,000 股。 杭州颐丰睿管理 3 投资合伙企业 4,000,000 4,000,000 - (有限合伙) 4 许国寅 2,200,000 2,200,000 - 5 胡国忠 1,000,000 1,000,000 - 6 郭亚翔 960,000 960,000 - 7 范慧珍 960,000 960,000 - 8 俞东敏 780,000 780,000 - 9 蓝献琴 600,000 600,000 - 10 张妍 564,000 564,000 高级管理人员 11 卢迪 480,000 480,000 - 12 赵彦华 372,000 372,000 监事 13 钱维钧 360,000 360,000 - 14 王震 348,000 348,000 - 15 余庆竹 240,000 240,000 - 16 俞纲 144,000 144,000 - 17 莫春强 108,000 108,000 - 18 田伟 84,000 84,000 - 合 计 29,839,600 28,239,600 -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 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限售股 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发行前所做出的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申请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三)股份结构表; (四)限售股份明细表;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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