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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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9 00:00:00
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7-024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8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27日至4月28日。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7 年 4 月 28 日 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下午 15:00至2017年4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 13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 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180,03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52%。其 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74,60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5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433,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8%。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5,43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3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63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方达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审议《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赵晓群女士、郑杰先生、崔真洙先生、曹 立夫先生、康凯先生及莫尚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赵晓群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赵晓群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赵晓群女士获得选票 180,034,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 (2)选举曹立夫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曹立夫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曹立夫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3)选举康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康凯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康凯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4)选举郑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郑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郑杰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5)选举崔真洙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崔真洙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崔真洙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6)选举莫尚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莫尚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莫尚云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2. 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名赵绪新、傅冠强及何志民为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且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无异议。以上三名独立董事与其他六名非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何志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何志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何志民先生获得选 票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2)选举赵绪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赵绪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赵绪新先生获得选 票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3)选举傅冠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傅冠强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傅冠强先生获得选 票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3.审议《关于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惠莉女士、高亚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冯执根共同 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吴惠莉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吴惠莉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吴惠莉女士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2)选举高亚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结果: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高亚杰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高亚杰先生获得选票 180,03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当选有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5,4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9%。 4.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74,636,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000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5,4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3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96%;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5,4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04%。 审议结果:本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 审议《关于拟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74,636,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7.000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5,4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6%;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5,40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3304%。 审议结果:本议案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刘翔、赵枭 3.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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