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7-035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荣技术”)及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捷荣光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光电”)收到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6)粤 0306 民初 2240 号《民事判决书》,具
体情况如下: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了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或重大仲裁事项。原告金岛金属制品(深圳)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岛公司”)与被告捷荣光电、捷荣技术承揽合同纠
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以下简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决。
二、 本次判决情况
1、由被告捷荣光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金岛公司加工费
5,287,492.29 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金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53,47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8,472 元。由被告捷荣光
电负担 54,078 元,原告深圳金岛公司负担 4,39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捷荣光电支付深圳金岛公司加工费 5,287,492.29 元。公司 2016 年
经审计财务数据中已确认捷荣光电对金岛的应付账款为 5,077,878.27 元,与上述
最终判决金额相差 209,614.02 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加
工费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约 569,463.64 元将计入捷荣光电 2017 年当年
损益,具体金额以会计师审定确认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