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荣技术: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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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00:00:00
FANGDA PARTNERS 上海 Shanghai北京 Beijing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嘉里建设广场 T1 座 17 楼 电 话 Tel.: 86-755-8159-3999 邮政编码:518048 传 真 Fax: 86-755-8159-3900 文 号 Ref.: 17GC0088 17/F, Tower One, Kerry Plaza 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48, China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致: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捷荣技术”或“公司”)的委托,上海 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就捷荣技术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 法规”)以及《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捷荣技术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核查、验证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 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捷荣技术有关 人员进行了询问。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第2页 在前述核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捷荣技术如下承诺及保 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 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暨本律师依赖捷荣技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召集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捷荣技术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7 日公告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到 15 日。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 15:00 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园科发路 3 号长城科技大厦 2 号楼 13 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第3页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 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4,6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统计结 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部分内容的议 案》。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结果,以上议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998%通过。 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第4页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暨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方达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 月 12 日 第5页 本页为《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罗珂 律师 (公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刘翔 律师 赵枭 律师 201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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