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55 证券简称:捷荣技术 公告编号:2017-052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7 年 10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至 10 月 12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 3 号长城科技大厦 2 号
楼 13 楼深圳分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4,604,7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2.752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74,6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2.75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4,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
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60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94%;反对 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1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刘翔、 赵枭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
(二)上海市方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