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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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 00:00:0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鸿利智汇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虎 联系电话:186 88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琴 联系电话:186 759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承诺: 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是 " 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且 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是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 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3)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是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 内每年直接和间接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3)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雷利宁承诺: (1)自持有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股份 是 不超过所持有股份的 50%。(2)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鸿利光电")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本人出具本承诺函,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是 在本人作为鸿利光电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 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 定的可能与鸿利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今后如果不 再是鸿利光电的股东的,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 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5、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为杜绝出现同业竞争等损害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鸿利光电")的利益及其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本人出具本承诺函,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条 在本人作为鸿利光电的股东期间,本人不在任何地域以任何 是 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 定的可能与鸿利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今后如果不 再是鸿利光电的股东的,本人自该股权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 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6、公司股东众而和、雷利宁、广发信德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鸿利光 是 电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7、公司发起人李国平、马成章、雷利宁、黄育川、周 家桢承诺: 由于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同意各发起人免缴整体变更股 份有限公司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暂未代扣代缴相关税 款。如果今后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就上述事项要求本人补 是 交税款或承担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 补缴税款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关部门要求公司承担 法律责任,本人愿意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持股比例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 8、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由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员工主要为流动性较强 的外来工,绝大多数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是 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不易全面贯彻执行,如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被要求为公司员工补缴此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或承担 相应的住房补贴费用,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李国平、 马成章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9、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自 2016 年 1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5 日不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 是 分派产生的股份。若其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 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10、陈淑芬、邓寿铁、董金陵、雷利宁、石超、孙昌远、 王宇宏、杨永发、雍欣承诺: 自承诺函签署之日(2015 年 7 月 9 日)起十二个月内, 通过二级市场或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 是 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 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 11、公司第二大股东马成章承诺: 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前述 6 个月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如减持,减持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以上承诺减持的股份包 是 括承诺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 份。本人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 缴公司,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12、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国平承诺: 自 2016 年 12 月 30 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或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不 低于 3000 万元股票。本人承诺在本次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 是 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承诺期间因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份。本人若违反承 诺减持股份,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上缴公司,并承担由 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半年度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7 年 8 月 25 日 赵 虎 2017 年 8 月 25 日 章 琴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5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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