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项目公司信托贷款及项目银行贷款提供流
动性支持和差额补足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
并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为项目公司
债权融资提供流动性支持和差额补足的议案》,并针对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项目公司内蒙古山北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阿拉善盟绿
盈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内蒙古绿兴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拟向内蒙古呼
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14 亿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公司 PPP 业务发展需要,保证呼和浩特市大青山
前坡生态建设工程 PPP 项目、阿拉善生态 PPP 项目、乌海市生态建设
PPP 项目建设,公司通过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对项目公司在金
融机构融资相关合同应承担的偿付义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和连带差额
补足,总金额 14 亿元人民币。公司就为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和
差额补足事宜,做了审慎评估,风险可控,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项目公司债权融资提供流动性支持和
差额补足,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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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公司为项目公司信托贷款及项目银行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和
差额补足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振华
颉茂华
李锦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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