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汇:关于再次调整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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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00:00:00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7-079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9 月 21 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新签重大合同情况,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对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补充照明工程配套资金项目” 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将该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从 8.7 亿元下调至 5.5 亿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从 12 亿元下调至 8.8 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所需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额 项目名称 【注】 号 金总额 原方案 调整后 1 补充照明工程配套资金项目 130,000.00 87,000.00 55,000.00 LED 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 2 20,137.75 20,000.00 20,000.00 示中心建设项目 3 合同能源管理营运资金项目 20,000.00 13,000.00 13,000.00 合 计 170,137.75 120,000.00 88,000.00 注:此处原方案是指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所确定的发行方案。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对“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限 售期”等条款的调整情况以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募 集资金的调整情况,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股份的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 购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需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 议进行审议。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二)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88,000 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化询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最后发行数量。 若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期首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调整 公式如下: Q1=Q0(N+1)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Q1 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三)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持股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执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 市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宗玉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 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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