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18-07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家汇”、“丙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09 号)核准,获准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
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4,760,935 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9.66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982.1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人民币 16,516,637.7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63,483,344.32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全部到账,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广会验字[2018]G18002420050 号《验资报
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2018 年 5 月 1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由公司以 2016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投项目“LED 景观艺术灯具研发生产基地暨体验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
资金 20,000.00 万元出资,增资款全部计入公司全资子公司六安名家汇光电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名家汇”、“甲方”)资本公积。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六安名
家汇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山支行”、
“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
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截至 2018 年 6 月 14 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 账户余额
开户银行 账号 资金用途
号 主体 (万元)
LED 景观艺术灯
六安
工商银行 具研发生产基地
1 名家 4000029329200638564 20,000
南山支行 暨体验展示中心
汇
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六安名家汇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六安名家汇与乙方、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国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以及公司和六安名家汇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六安名家汇和乙方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
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六安名家汇授权公司、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钱进、耿旭东可以在
乙方工作日期间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六安名家汇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的前一工作日,应将填写完毕的“募
集资金使用申请表”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国金证券,六安名家汇应保证“募集
资金使用申请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六安名家汇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必须向乙方提供内容完整且相关人
员签字完毕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乙方应
当核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无误后,方能执
行六安名家汇支取资金的指令。
7、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六安名家汇出具对账单,同
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司及国金证券。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8、六安名家汇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
真方式通知公司及国金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
专递方式送达公司及国金证券;六安名家汇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
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
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公
司及国金证券。
9、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六安名家汇、公司和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
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或国金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六安名家汇、乙方、公司如果未按第 5、6、7、8 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
的,国金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六安名家汇、公司
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协议的,国金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2、本协议自六安名家汇、乙方、公司、国金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国金证券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持续
督导结束日适用公司与国金证券所签订的《保荐协议书》中对保荐期间截止时间
的约定。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