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4 证券简称:三超新材 公告编号:2017-021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届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届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4.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7年06月12日下午02:00。
(2)网络投票:2017年06月11日—2017年06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6月12日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6月
11日15:00至2017年06月1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致远路66号江苏三超金刚石工
具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邹余耀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3743458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1.98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73988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1.9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6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9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超过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9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06%;反对 35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9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06%;反对 35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399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0%;反对 3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06%;反对 35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曹一然、刘雅婧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网络
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