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蔡林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其任职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所必须的专业及行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本次变更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聘任蔡林生先生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于风政、侯平、杨大贺
201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