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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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13 0:00:00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8-029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讼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32198565.86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福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送达的(2018)闽02民初字183 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闽02民初字183号《传票》的基本内容: 案号:(2018)闽02民初字183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被传唤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传唤事由:开庭 应到时间:2018年3月6日8时30分 应到处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32198565.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2198565.86元为计算基数, 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借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上浮40%)】; 2、判令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 付的律师费用1222000元、保全费5000元等所有费用; 3、判令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 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以上两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为33425565.86 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17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厦门中毅达”)签订了一份编号为GSHT2017010627的《授信额度协议》,约定: 原告向厦门中毅达提供9192万元整(人民币,下同)的授信额度(第二十二条);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第二十三仅条); 受信人到期(包括授信人宣布提前到期)未支付借款本金的,授信人有权自逾期 之日起,按单项授信业务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受信 人清偿借款本息日止(第7.4.1款),对受信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自逾 期之日起,按第7.4.1款约定的罚息利息计收复利;受信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履行对授信人的支付和清偿义务等及构成违约事件(第14.1款);授信人有权视 具体情形分别获同时采取系列措施:;(2)宣布本协议项下借款融资类业务 的借款本息和其他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10)按本协议约定定向 受信人计收罚息、垫付利息与复息(第14.2款);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合理律 师费以及诉讼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 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17.2款);凡因本协议引起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向授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页记载的对方当事人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 相关法律文书自依上述送达地址寄出后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同日,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SHT2017010627 保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为前述《授信额度 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各方确认本协议签署页记载的对方当事人 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相关法律文书自依上述送达地址寄出后三个工作日即视为 送达。 在《授信额度协议》项下,被告厦门中毅达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申请借 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4日;后又分别于2017年3月6日、 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6日向原告申请借款2498万元、398万元、1429万元, 借款期限均自借款日至2018年1月23日。借款利率均为依据实际划付日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执行。原告均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也 在相应的《借款借据》上确认贷款已发放。 然被告厦门中毅达因涉及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被起诉至思明法院,保证人上海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也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原告依约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且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借 款本息并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三、《应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 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 出副本,送交本院民六院。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是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由法 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还应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全力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聘请律师积极应诉,并按照规定和案件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 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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