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相关证券:连云港
2017-07-08 00:00:00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7-03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 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 5,84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或原告)港口服务合 同纠纷,上海中纺作为原告,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东联港务分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现本案移送上海 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公司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5) 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7),并在《2016 年年度报告》 “第五章 重要事项”之“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后 1 续进展情况。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本案一审审理阶段中,原告上海中纺书面向法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即“1、 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三被告未尽到货物保管责任给原告造成货物 灭失的损失人民币 4,705 万元”变更为“5,849 万元”,理由是因被告一、被告 二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放货造成原告 4,705 万元损失之外,另有一批货物价值 1,144 万元也存在同样情况。具体如下: 2014 年 9 月 4 日原告与案外人连云港鑫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鑫陆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代理鑫陆公司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购 买南非粉 10,000 吨,总价 192 万美元,鑫陆公司委托原告代为付款。该批货物 抵达被告二公司的港口后,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通过被告一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 有限公司存放于被告二处进行仓储保管,实际入库数量为 9,598 干吨,入库货值 折合人民币(不含税)1,144 万元,被告一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向原告出具入 库单。该合同项下货物入库后,鑫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也没有发 货。但该批货物也因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被私自放货,造成原告该批货 物实际损失 1,144 万元。 原告上海中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2、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 1 项诉请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保持不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2
以下内容为最近浏览股
    返回行情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