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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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路 18 号港口大厦 23 楼 2316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
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00 起在江苏连云港港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