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软件: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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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00:00:00
证券代码:603232 证券简称:格尔软件 公告编号:2018-017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9 2018/6/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1,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4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400,000 元,转增 24,4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5,400,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6/14 - 2018/6/15 2018/6/19 2018/6/15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杨文山、周海华、叶枫、任伟、范峰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 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 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4,450,000 9,780,000 34,23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6,550,000 14,620,000 51,170,000 1、 A 股 36,550,000 14,620,000 51,170,000 三、股份总数 61,000,000 24,400,000 85,4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5,4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7 年度每股收益为 0.82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2327010 联系人:邹岩 宋超 王萧萧 特此公告。 上海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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