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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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8 0:00:00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东尼电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栏张贴《东 尼电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5 日(共计 10 日),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任何异议。 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 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拟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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