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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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3 0:00:00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 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7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过程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综合考虑公司 目前的资本结构、所处成长期的发展阶段和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能严 格遵循独立、客观、公允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 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江苏公 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审计机构的报酬等具体事宜。 四、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及 2018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薪酬政策要求、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公司所 处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五、关于 2017 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 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价值和财务状况, 决策程序规范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六、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预计 2018 年度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余额为 零。 经审阅公司预计 2018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方案,我们认为, 公司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和融资需要,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 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会议审议及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俞建利 陈三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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