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17-046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000,9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29 - 2017/6/30 2017/6/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金公信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泰来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
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 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1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91995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