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光电: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证券:泰禾光电
2017-06-08 00:00:00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光电 公告编号:2017-017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 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0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5 2017/6/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5 月 1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75,960,000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0 股,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192,000 元,转增 30,384,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106,344,000 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条件流通股 日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7/6/13 - 2017/6/14 2017/6/15 2017/6/14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0.2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中登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8 元(其中,每股分 配现金红利 0.20 元,扣税 0.02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20 元,扣税 0.02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 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其中,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20 元,扣 税 0.02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 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6)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全部以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进行 转增,不需要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 56,970,000 22,788,000 79,758,000 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 18,990,000 7,596,000 26,586,000 股) 1、 A 股 18,990,000 7,596,000 26,586,000 三、股份总数 75,960,000 30,384,000 106,344,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06,344,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6 年度每股 收益为 0.79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751266、0551-68588870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
以下内容为最近浏览股
    返回行情首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