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光电: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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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7 00:00:0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 1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7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7 年 8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3.2017 年 8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泰禾 光电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程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6 日下午 15:00 时在安徽省合 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方兴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公司办公楼一 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6 日至 2017 年 9 月 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 份 71,907,2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7.6175%。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62,292,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8.5759 %。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9,61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041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3 法律意见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907,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993,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五、结论意见 4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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