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科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相关证券:能科股份
2017-12-05 00:00:0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7)第 600 号 致: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或“能科股份”)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拟 实施的“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2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 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 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3 一、能科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能科股份的工商信息、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能科股份的 前身为北京市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2010 年 11 月,北京市欣博通能科 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关于设立北京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之发起人协议》,21 名境内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北京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北京欣博通能科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能 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091)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839 万股。2016 年 10 月 21 日,能科股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能 科股份”,股票代码为:603859。 ( 二 ) 根 据能 科 股 份现 行 有 效 的《 营 业 执照 》(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 911101117975786690)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能科股份的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城关 街道顾八路一区 9 号,法定代表人为祖军,注册资本为 11,356 万元,经营范围 为:技术推广;软件开发;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撬装设备、充电设备、仪器 仪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线电缆;能源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施工总承 包、专业承包;安装电控设备;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除外)、代理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咨询;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车载电子产 品;制造全数字式低、中高压晶闸管固态软起动器柜和集成高中低压变频器、无 功补偿、电能质量设备、电控设备、电源设备;组装电控设备;以下项目限外埠 分支机构经营:制造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车载充电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 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份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能科股份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 份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17 年 11 月 23 日,能科股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职工代表大会经审议认为:“《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 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长远发展。同意 《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 容。” 2、2017 年 11 月 24 日,能科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该次会议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已就能科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 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 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 四、公司董事会 9 名董事中的 4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其他 5 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17 年 11 月 24 日,能科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 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及《关于核实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的议案》。由于公司监事会 3 名监事 全部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未形成决议,将上述议案提交能科股份股 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如下:“一、公司不存在《指 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二、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员工增持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年 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供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 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能科股份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份已经按照《指 导意见》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法律程序 能科股份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能科股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基本内容 根据能科股份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 本内容如下: 1、参与对象 (1)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确定的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参加对象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 对象的确定标准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骨干员工。 核心业务骨干员工的职务依据如下: ①在职的公司或下属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②在职的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③在职并经公司认定的业务突出、贡献卓越的骨干员工。 (2)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合计不超过 58 人(视最终自愿参与情 况来确定最终的人数),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按照 1:1 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份额由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 机构进行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次级份额向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合计 认购不超过 3,522 万份,其认购份额占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 70.44%。 7 核心业务骨干合计约为 48 人,合计认购不超过 1,478 万份,其认购份额占员工 持股计划的总份额比例约为 29.56%。 最高认购出资份额 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 持有人 (万份) 的比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祖军、 赵岚、于胜涛、兰立鹏、刘团结、安 3,522 70.44 杰、孙俊杰、刘景达、董亚军、张冬, 共 10 人。 核心业务骨干,共 48 人。 1,478 29.56 合计 5,000 100 最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金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3)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将对有资格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 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和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持有人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缴足份额 的权利,其丧失认购权利部分的份额可以由其他参加对象申报认购,申报份额如 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 位,每份金额为 1 元,员工参加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 5,000 万份。 3、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获得标的股票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竞价交易)等法 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获得标的股票。 8 4、股票规模 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上限 10,000 万元和公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的收盘价 21.26 元/股来测算,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470.37 万股, 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4.1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员 工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 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最终标的股票的购买情况目前还存在不确定性,将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 持有的股票数量产生影响。 5、存续期、锁定期及终止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 12 个月为锁定期,后 12 个月为 解锁期。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同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 期限可予以延长。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 性资产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 有效延期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6、管理模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 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 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 9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所律师依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逐项核查如下: 1、根据能科股份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能科股份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法 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份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已明确任何人不得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 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能科股份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 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将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员工,参加对象在公 司或下属子公司全职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及法 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一款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10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 12 个月为锁定期,后 12 个月为解锁期。以上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一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募集资金规模上 限 10,000 万元和公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的收盘价 21.26 元/股来测算,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上限为 470.37 万股,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4.14%。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员工持有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所对应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以上内容符合 《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二款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持有人代表,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 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 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以上内容符合《指 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能科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1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 程序; (3)能科股份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11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 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12、能科股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能科股份 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能科股份及全体股东利益,能科股份是否以摊派、强行分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能科股份已委托本所就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能科股份已出具 的书面承诺,能科股份将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至第(十五) 项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十五)项的规定。 1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能科股份已出具的书面承诺,能科股 份公布、实施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 会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符合《指 导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2017 年 11 月 25 日,能科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监事会意见。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后续 信息披露义务。 12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份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能科股份具备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能科股份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现阶段应当 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 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能科股份尚需就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谭清律师 赵莹律师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年月日
以下内容为最近浏览股
    返回行情首页
    返回顶部